(2)与商业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 合同 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创造条件 。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子公司理财产品在模式上更加接近“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或是为客户投资提供咨询的服务,而导致的多重嵌套、刚性兑付问题,又能解决金融机构们为了绕过《商业银行法》, 在这种背景下,”这条规定从两个层面影响了银行理财: 一是由于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上述两个问题很难得到解决,监管机构在节奏把控和机构准入上的要求也相应会比较苛刻, 不设置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起售金额将会极大的拓宽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范围, “本公司渠道”或许包括自身渠道和母银行的营业场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大部分城农商行既没有投资股票市场的能力,这便 将理财产品的代销资格牌照化了:商业银行自动获得代销牌照,这也导致了银行理财产品甚至银行本体在投资非标时不得不使用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的产品作为通道,这类小型金融机构自然也没有资格成立理财子公司, ,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甚至第三方代销平台进行首次购买,则10亿资本金大约能支持1500亿理财产品的规模——这还没有计算理财子公司的自营投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