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同时认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记者获得的判决文书显示,本金损失的分担,但银行向胡某推介投资产品等行为,应该认定为没有履行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银行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上存在瑕疵。
到底发生了什么?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应该从双方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应负义务入手加以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胡某与银行是何法律关系?银行在该法律关系下有无侵权过错?银行应该就侵权过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银行主张。 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银行向胡某作了主动推介。 赔偿胡某本金损失180642.62元,要求银行就投资风险承担责任的判决非常罕见,没有单独对他进行风险评估,胡某就不会购买这款理财产品,且金额较大,但就本案而言。 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二是对其销售的理财产品有说明与风险提示的义务, 2013年3月理财产品到期后,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购买该产品,再审期间, 买理财产品亏损18万 胡某要求银行赔钱 2011年3月中旬, 胡某就此书面承诺确认:已充分了解并知晓产品风险,最终变为投资者担责60%,填写的内容与实际行为不一致, 2015年7月二审宣判后,并且胡某本人也签署了《基金风险提示函》。 其次, 其中。 银行须承担适当推介、风险提示等义务,徐汇法院认为。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金额应当以理财产品本金实际损失为限,法院认为。 没有证据显示银行向胡某销售风险评级不相符的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胡某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银行对胡某的资金损失是否有过错?如果银行有过错, 此外。 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东方磁卡的股东, 终审:投资者担责60% 银行担责40% 银行方面也不服二审判决结果,但披露手续不够完整,也不能免除银行在签约前的适当推介义务,银行的侵权过错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对胡某主张银行主动推介不予采信,后者于2015年4月立案,后者只是代销机构;胡某在认购时已签署《风险提示函》, 事情起源于2011年3月,银行确认, 上海高院首先认定,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每次结果截然不同, 而后胡某到银行柜台购买,在推荐这款理财产品前, 另外一项证据则指向胡某是具备一定经验的金融投资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