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国际 国内旅游 服务、餐饮娱乐、旅游资本运作、 旅游资源 开发、旅游客运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规模化企业集群, 4、对上年度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5A旅行社, 6、对上年度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点),根据《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行〔 2015〕91号)文件精神,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书,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集团,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制定《济南市旅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通过的企业统一纳入奖励资金支持计划,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 7、对上年度新评定的省级、市级畜牧旅游示范区(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上年度新评定的四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附件:济南市旅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联系人: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综合协调处管晓琨 联系电话:66608750 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济南市旅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旅游企业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4)旅游品质提升达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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