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减免相关税费。
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符合核销条件的,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益,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对受疫情影响,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全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因疫情影响,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可与职工集体协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2020年。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按规定经批准后,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可以延期缴纳税款,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展期3至6个月,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且贷款规模增长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