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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经济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6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

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现予以发布,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度核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被转让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八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同时被我国与其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确认为税收居民的,判定其构成居民身份的条件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见附件1),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申报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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