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蛟认为,对购买人风险认知是否客观评估以及告知是否全面等,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会议纪要》作出了细化,在审理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 投资 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表示,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 业内人士认为,原来的“卖者尽责,考虑到双方举证能力的对比。
没有操作细则和指导原则,以后管理人必须更加关注做好产品风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审查;代销机构更关注管理人资质、 信用 及 产品质量 、信息披露等内容,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最高院针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提出了更加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