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发展战略,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情况复杂的,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对于不予接收的投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处理跨境业务所必需; (二)经金融消费者书面授权; (三)信息接收方为完成该业务所必需的关联机构(含总公司、母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等); (四)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章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 第三十七条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视情况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一定时期内被投诉数量增长较快的; (二)发生群体性投诉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人民银行转交的投诉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业务人员及新进人员。 金融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 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可能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从其规定,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探索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 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责的,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确保系统平稳、顺畅运行,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确需向境外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联系方式。 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 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合作关系终止后,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 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管理以及金融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积极支持普惠金融重点目标群体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于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需要投诉人对投诉申请进行补正的。 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原则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