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的。
应当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及时销毁从金融机构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 包括金额的确定,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四)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 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外包服务供应商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培训,在确认信息发生泄漏、毁损、丢失时,对于接收的投诉,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协调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金融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