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益,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需要退税的,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本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不减除费用。
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可不纳入综合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 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申报补缴税款,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 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 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下列文件或者文件条款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六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41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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