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用途,涉嫌内幕交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 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 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 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二)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相关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义务的; (六)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