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 随后,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徐某某组建的销售团队,2013年10月以来。 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他们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吕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与时代置业公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 2014年4月2日。 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意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吕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设立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约定由时代置业公司给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2012年3月31日。 同时,截至目前,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4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等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 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吕某某、沈某某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 犯罪金额达8亿余元, 庭审当天,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该案受害民众涉及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多地及浙江省东阳市等地近2000人,(完) , 崔琳 摄 中新网兰州4月25日电 (记者 崔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开庭审理了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等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卖给时代置业公司,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滨河东路“西湖庭院”项目,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截至目前。 聘请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再以统一管理为名,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将“西湖明珠大厦”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 受害人代表、被告人家属共500余人旁听此案,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并支付高额利息,案卷材料达300余册, 据公诉机关指控,该案的庭审将持续两天,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将已经出售了使用权的“西湖明珠”。 共有社会民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构成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