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责任事项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从其规定,通报批评。 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 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 6.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5.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按要求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备注 。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 追责情形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职权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650100226CF00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乌鲁木齐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