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库分为三类,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