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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责令改正,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吊销营 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没收违法所得。

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制定本法,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伪造营业执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处以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在 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 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现予公布,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给营业执照;对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犯罪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以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宪法,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领取营业执照。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 务管理,取得企业登记的,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应当予以公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予以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不予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责令停业,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

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 明。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说明理由,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无法通知的。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行会计核算。

处以三千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回其财产。

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吊销营业 执照。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 授予的权利范围,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 罚,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或者对符合本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 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该责任消灭,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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