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据此,本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其,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遂要求陈晓富提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2.陈晓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陈晓富的刑事案件并未审理终结,证明陈晓富于2008年11月4日收到原告吴国军所借的2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王克祥、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12月22日陈晓富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吴国军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晓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