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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内容无效,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销售者赔偿后,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及时审理,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采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按照约定履行,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调查处理。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正确使用商品,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销售者赔偿后,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必须出具,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现予公布,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假充真,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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