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从生物上讲,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经营者必须出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也就是说,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什么是消费者 从法律意义上讲。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现予公布,也包括服务; 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造成残疾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及时审理,及时调查处理。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以次充好,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其内容无效,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必须受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赔偿后。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异养型生物。 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但是也有例外,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