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问:2017年10月,他和二手房卖家在中介处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转手广州市天河区一套房子,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万定金。卖家应在签订合同45天内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双方在房管局递件当天支付首付款,房屋尾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贷款,贷款不成功由李先生现金支付尾款。一方违约,卖方不卖或者买方不买,都应按照房屋合同总价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卖方延期交房的,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买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十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与卖家签订合同后,李先生立即银行转账20万定金给卖家。但是快到45天了,卖家都还没有任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动静。李先生主动催促卖家,卖家的回复其资金紧张,注销抵押的资金不足,于是双方协商,李先生提前支付了部分首付款50万给卖家。过了几天卖家仍然不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说是房子卖得太便宜了,有新的买家买,可以多卖50万。卖家打算退回定金、部分首付款再赔偿李先生5万元损失费。但是李先生觉得这个方案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他该怎么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龙龙解答:《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在确认卖家违约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选择不再购买房屋,要求卖家返还定金、部分首付款以及支付房屋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李先生也可以选择继续购买房屋,要求卖家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卖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李先生将该房产过户至李先生名下。 李律师建议,由于二手房市场交易火热,《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几个月,房屋的价格可能还会继续上涨,这时卖家可能会反悔。遇到此种情况,买家应该及时固定卖家违约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进一步主张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一旦买家发现卖家有违约的情形,应及时处理,不应一直无谓的拖延。否则可能导致本来是卖家违约,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买家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