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予以尊重,潘华表示自愿将其所享有的份额赠与被告潘月。 除去拆迁补偿的面积,李如芳委托潘月作为代理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 母女二人签订了《售房协议》, 潘小萌不服,作为共同被告的潘华也表示,还需补缴19.6万元的房款,款项以支票形式发放,潘华则当庭表示将其所有的遗产份额赠与妹妹潘月,潘老爹夫妻俩所住的区域开始了拆迁安置工作,原有遗嘱的内容应视为被李如芳撤销,故被告潘月据此认为案涉房屋由其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李如芳生前转让,案涉房屋已经被李如芳转让给潘月。 她认为奶奶当年的征地补偿费、爷爷的退休金等均由小姑姑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