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在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从监管部门到法律界、学界,关注的问题涉及到资本市场建设的方方面面,覆盖范围广、内容丰富多彩。其中,现有发行制度改革与投资者保护引发与会各界的关注并热议,多方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可以说,这两大内容抓住了资本市场“源头活水”以及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及正当权益的核心问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发行上市制度供给,是科技强国的必然选择。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则指出,更完善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律的使命,也是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责任,要通过更多的、创新的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各方关注上市制度改革 随着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市制度改革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在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这一话题成为与会人士反复提及的核心话题之一。 顾功耘指出,修改完善证券法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发行上市制度供给,是科技强国的必然选择。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推出,为一批科技企业提供了制度支撑。但部分科技企业还不能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说明证券法律仍不能完全适应科技企业成长的迫切需求,存在上市条件及公司治理要求较为刚性等问题。科技企业成长需要证券法律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科技企业通过特殊股权构架设计,越过资本门槛,快速筹集资金,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指出,更好地对接战略、新兴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发行上市提供差异化制度安排,已成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应当尽快从调整股票发行上市条件、推进股票发行审核市场化改革、建立以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入手,解决战略新兴企业上市的实际困难。 华东政法大学郑彧教授则关注退市制度问题。他表示,构建IPO常态化背景下的退市制度,首先要理解和尊重市场的本质,实现观念的破局;其次要从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退市标准的科学化、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全国股转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蒋潇华提出,不同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不同层次市场的定位和地位。 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 近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趋严,其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论坛上,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也成为各界人士关心的话题。 徐明指出,更加完善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律的使命,也是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责任,要通过更多的、创新的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任务仍十分艰巨。他认为,在立法层面,应当更加集中细致地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应当积极推动示范判决制度,积极探索前置调解程序等,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在监管层面,在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当更新理念、创新机制,通过提高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等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在专题讨论中,与会人士重点探讨了更为细节的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指出,应将“抢帽子”、幌骗、塞单、趋势引发等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肖凯处长结合实践指出,当前《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规制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力不从心”,要加快推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单素华庭长指出,《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规定尚不清晰,在强化一线监管的背景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诉讼将越来越面临行为性质、法律责任性质认定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监管属性和责任边界。中证金融研究院吴伟央副研究员指出,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呈现出机构化、快速化、自动化、自媒体化、国际化特点,需要从法律制度、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部负责人张建指出,持股行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制度创新,要进一步明确持股行权的法律地位,修改完善有关行权持股比例的要求,优化持股行权的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