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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新型诈骗 网络平台需有大动作

来源:中国网 作者:小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9
摘要:治理新型诈骗 网络平台需有大动作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 吴沈括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程 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孙道萃 社交平台是否应担责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利用社交软件行骗的骗局越来越

  治理新型诈骗 网络平台需有大动作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  吴沈括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程 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孙道萃

  社交平台是否应担责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利用社交软件行骗的骗局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即时聊天软件等社交软件与受害者“沟通”感情,利用社交软件发布照片、视频作为铺垫,逐步攻破受害者的心理防线。在这些骗局中,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软件一步步挖坑。有人认为,对于此类骗局,社交软件平台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平台有监管责任。也有人提出,社交软件平台不应对利用其行骗的行为担责。

  吴沈括:我认为社交平台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的基础上,如果使用人利用其进行违法行为,就看平台是否知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措施避免。

  程华: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经济学层面,都在关注如何界定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和权利边界问题。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有两个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互联网平台上出现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这些内容并非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所生产、发布时,则当互联网平台被告知相关内容侵权时,有义务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互联网平台没有被告知相关内容侵权,并且这些内容也不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自己生产、发布时,则无需承担责任。“红旗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如果互联网平台上的侵权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就像迎风招展的红旗一样引人注目,则互联网平台有义务直接删除相关内容,无需他人告知。否则,互联网平台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尽管源于著作权法领域,但是其依据的原则却不仅仅在著作权法领域适用,而是逐渐向有关互联网平台责任其他领域扩散,当然包括向网络社交平台的扩散。

  对于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送诈骗等活动的信息及行为实施,网络社交平台负有监管责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平台的责任要与相应的监管权力相对应。

  网络平台需及时预警

  记者:如果说平台应当承担责任,但这个责任也是事后追究才体现出来的。在诈骗等侵权行为发生前,网络社交平台是否有能力预防,或者说是否有义务提醒,进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对于提醒义务,相关法律是否有规定?

  吴沈括:网络社交平台有监管和提醒义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具有所列情形的,构成犯罪。入刑条件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情形,四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孙道萃: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社交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等法定的义务,主要是协助执法、内容信息监管、用户数据保护等。又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因此,在现有的网络管理技术允许的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及时加强管理,发布风险预警,作为预警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协同共治防范诈骗

  记者:最近几年,相关部门一直在大力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在重拳整治之下,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有些还不断升级诈骗手段,比如我们调查发现的以小额金额麻痹受害者心理,采取积少成多的方式作案。对于不断升级的骗术,相关部门包括网络平台应采取哪些新措施及时应对?

  吴沈括:我认为应该从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立法三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宣扬网络安全,不断增强广大网民网络安全意识,并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维护网络安全的网民意识。

  二是不断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共同努力营造出安全、稳定、可靠、有序的网络环境。网络诈骗犯罪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型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一种有别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

  三是相关立法及配套设施存在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难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控制与预防。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归纳其方法和特点,找出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

  程华:政府部门与网络平台要加强协调监管。在共同治理的框架下,政府部门、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我想强调的是,政府相关机构与平台企业共同制定一些规则、协调行动,这些可能是非常急迫的。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要从技术手段、人员设置上加强对网络诈骗的防范。从诈骗案件看,第一个特点是,网络诈骗行为往往是批量的,有共同特征的;第二个特点是诈骗方式的变化很快。因此,平台在技术和人员上都要进行相应的专门投入。

  另外,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相关部门定期、频繁、多渠道、形式多样地对消费者进行防诈骗教育,是防止诈骗的最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