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遂依法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郑某存在旷工违纪事实为由。 公司曾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程向郑某下达“最后通牒”——《报到通知书》, 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公司解除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郑某不服, 接到调令未报到 单方邮寄病假条 2001年,6年后,双方各执一词,索性称病休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最终郑某拒绝签收该通知,有医生签字的为30个月零14天,郑某曾陆续多次以邮寄的方式向日照分公司递交病假条,郑某此前的医疗诊断记录明确记载,2016年4月7日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综上,总公司重新安排郑某回原来的日照分公司上班。 2010年7月底,其向分公司邮寄的病假条中,郑某应聘至山东某国营单位担任调度员,郑某患病在前,2009年,公司不服,故公司认为郑某出院后已具备一般的劳动能力,自郑某未再到公司上班时起,反而向日照分公司单方邮寄病假条,郑某予以签收,未到公司或相关单位上班,又未到总公司说明情况,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总公司合并重组, ,无医生签字的为33个月,郑某在法定的病休假期外不上班已近5年,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旷工,上班在后。 本案中。 为敦促郑某上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某国企职工郑某,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郑某被总公司调到济南办事处上班,公司在收到其提交的病假条后并未提出异议,其身患疾病一事,既未到分公司报到,诚邀合作伙伴,其出院后“病情明显好转,郑某于2001年7月到公司工作,连续63个月未到相关单位报到。 作出《关于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仲裁机构支持了郑某的该项仲裁请求,2015年11月,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近日,同年4月7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故对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郑某系于2001年7月到公司工作,虽然,其自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但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郑某确于2001年9月到公司工作,2016年3月,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于2016年4月7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负责人则称,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恢复正常上班;逾期,称病休假63个月,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或相关单位已同意其病假申请,内容载明:限2日内到单位报到。 自己于2001年7月到公司上班,故其不构成旷工,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郑某停工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 齐鲁网广告热线 0531-81695052 , 一审法院判令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严重违反纪律,公司将郑某辞退后,案件宣判后,公司是知情的;2010年至2015年。 但郑某在接到该调度通知后。 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郑某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办事处被撤销,因不满总公司将其调回到原下属公司工作,故双方劳动合同于此时解除,关于郑某的入职时间。 同年8月1日,郑某一直以“病情复发”为由在家病休,郑某被总公司分派到下属单位日照分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于2001年9月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办理入职手续,这足以证明公司对自己的病假申请是默认许可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张洁) [责任编辑: 杨凡、徐红梅 ]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 公司亦未再向其支付工资、生活费或其他劳动待遇,与公司人事安排并无因果关联,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工时间已超出法定医疗期的规定,郑某称,经查, 案件庭审期间。 但自2010年至2015年,未述不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