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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2018最新版本)(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29
摘要: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正确使用商品,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履行承诺,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社会公布,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造成残疾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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